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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行为无效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3-03-02 浏览量:0


        刘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共计12万元,因张某手上只有7万元,遂通过信用卡透支了5万元共计12万元借给刘某。刘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共计壹拾贰万整,其中有5万元系张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款,借款于半年后归还,借款人:刘某。”双方对此笔借款未约定利息。之后半年,还款时间已过,张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对方均以资金紧张再等等理由拒绝偿还,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本金12万元和利息。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5万元是从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而来,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认为该借条中7万元的部分合法有效,涉及5万元的部分无效,最终,对7万的本金及利息给予支持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自然,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综合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如遇到借款人无力还款,还可能因出借行为背上巨额债务,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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