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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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和解协议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2-10-20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 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 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