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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作者:唐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31 浏览量:0

合伙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在工作中也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合伙关系的终止、解除、退伙、合伙财产的分割等等问题,因在合伙关系开始时,合伙关系的双方是居于互相信任、互谋发展、投入资金、人力、实物或者技术等成立,创立初期几方一拍即合,一部分是没有进行法律层面的考虑,故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并提出退伙、要求返还投资款的很多,由此就产生了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只能诉求法律。法律和实务中合伙关系主要的几点需要重视:

       1、协议的签订,《民法典》第二十七章是关于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事务要区分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关系。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成立合伙事务时最好拟定一份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取得的收益、分配、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入伙、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等进行明确约定,在后期产生纠纷时可以按照协议来解决。

  2、关于退伙的约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间,合伙人提出退伙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如果无法达到条件,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4、根据最高院的案例,在无退伙协议也未进行退伙结算或清算情形下,一方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在合伙人提出退伙并要求分割合伙财产时,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如果在合伙初期在协议中约定清楚相关条款将有利于的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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