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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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长期分居两地沟通少不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

来源:邱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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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工作认识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且生育三个子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的主要原因是原、被告两地分居引起之间沟通较少,两人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要双方充分认识到家庭和睦的重要性,秉承敬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多为对方利益、家庭利益着想,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离婚条件。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91民初1**5号

原告:谭**,男,香港居民,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女,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惠州大亚湾区**镇,身份证号码:**。

原告谭**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5年12月27日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粤惠结字湾05**608”,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女一子,分别为谭**、谭**、谭**。

婚后,原告居住在香港,被告居住在大亚湾区,原被告一直处于长期分居两地状态,平时缺乏交流,被告对原告生活漠不关心,加之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甚少,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己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双方婚生子女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5**元整,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将婚生子女谭**、谭**、谭**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5**元整,直至婚生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原、被告身分证复印件、结婚证、子女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

被告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主动到法院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因工作认识并开始谈恋爱,2**5年12月27日,原、被告在大亚湾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6年7月29日生育女儿谭**、2**9年1月30日生育二女儿谭**、2011年1月5日生育儿子谭**,子女均在香港出生,均跟随原告在香港生活和上学,被告不定期持双程证前往香港与原告及子女团聚。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房产登记查询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医院病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工作认识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且生育三个子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的主要原因是原、被告两地分居引起之间沟通较少,两人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要双方充分认识到家庭和睦的重要性,秉承敬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多为对方利益、家庭利益着想,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谭**与被告苏**离婚。

案件受理费3**元,由原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苏**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人民陪审员  李连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福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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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邱文峰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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