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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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因自身经营业务需要私刻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

来源:邱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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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庄某贤因其经营的沙场等业务需要,在惠阳区**立交桥附近找人私自刻制了广州市*实建材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惠州市惠阳区**村民委员会印章,用于承接业务和办理工商登记。2019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沙场门前抓获被告人庄某贤,并在其车内缴获上述4枚伪造的印章。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庄某贤非法制作公司、村民委会员的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庄某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03刑初4*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贤,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伍**,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贤犯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贤及其辩护人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庄某贤因其经营的沙场等业务需要,在惠阳区**立交桥附近找人私自刻制了广州市*实建材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惠州市惠阳区**村民委员会4枚印章,用于承接业务和办理工商登记。2019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沙场门前抓获被告人庄某贤,并在其车内缴获上述4枚私刻印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庄某贤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庄某贤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贤犯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无异议,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被告人由于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迫于生活压力,才走了犯罪道路,印章使用次数较少,伪造的印章已被缴获,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家庭经济困难,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庄某贤因其经营的沙场等业务需要,在惠阳区**立交桥附近找人私自刻制了广州市*实建材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惠州市惠阳区**村民委员会印章,用于承接业务和办理工商登记。2019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沙场门前抓获被告人庄某贤,并在其车内缴获上述4枚伪造的印章。

经法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许某1、梁某1的证言;营业执照;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庄某贤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贤非法制作公司、村民委会员的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庄某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贤犯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伟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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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邱文峰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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