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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活动中受伤?“自甘风险”了解一下

非原创(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9-06 浏览量:0

东京奥运会圆满落幕

  这段时间

  各类比赛消息、高燃瞬间、夺金时刻

  疯狂刷屏!

  即使平时不关注体育的朋友们

  也都参与了进来

  赛场上升起的五星红旗

  更是让人热泪盈眶

  此次奥运会

  中国的奥运健儿们勇夺

  38枚金牌、32枚银牌、18枚铜牌

  在东京奥运会的带动下

  全民运动的热情高涨

  第13个“全民健身日”

  也随之到来

  无论是足球、篮球、羽毛球

  还是蹦床、格斗等等

  运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身体对抗

  难免会产生“损伤由谁承担”的问题

  那么体育活动中

  意外受伤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快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原告由被告陪同至医院就诊,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疗。

  原告表示,被告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被告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但原告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对其受伤存在故意,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又不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体育运动

  作为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

  运动伤害也相伴而生

  其中就会产生“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

  一旦处理不好

  既会影响大众对于体育的热情和热爱

  也不利于社会各方

  对于体育活动的支持和开放

  《民法典》“自甘风险”

  了解一下!

  《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

  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

  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

  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

  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也提醒大家在自愿参与

  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时

  要注意自身安全

  充分评估风险再量力而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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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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