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如何认定追尾事故责任
案情概要: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同等责任
2012年10月17日午夜,原告冯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县道行驶,行驶中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卓先生驾驶的无号牌农用装载机牵引的无灯光信号及反光标志搅拌机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冯先生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25日,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冯先生、卓先生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是狄先生。无号牌农用装载机的所有人是被告卓先生,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冯先生因伤住院治疗。
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卓先生赔偿原告医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15000元。
争议焦点:尾撞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冯先生驾摩托车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造成撞上前车牵引的搅拌机,事故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卓先生在事故中没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驾摩托车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造成造成事故发生,原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驾驶挂车无灯光信号及反光标志的机动车在夜间行驶,也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应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后才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由事故责任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追尾事故责任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原告驾摩托车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造成事故发生,原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驾驶挂车无灯光信号及反光标志的机动车在夜间行驶,也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致使原告丧失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再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的程度,由原、被告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