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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交了假学历的员工,公司能辞退吗?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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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那么入职交了假学历的员工,公司能辞退吗?

案情简介:入职交了假学历的员工

李某于2006年1月9日入职星之光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管理部科长。

2015年10月29日公司向李某邮寄一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李某擅自删除大量工作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12日公司向李某邮寄第二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因李某交接工作怠慢及欺诈,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公司向某理工学院进行查询李某学历情况,同年11月11日该院教务处回复《关于李某学历的调查报告》:“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中无此人录取信息;我校1998年也无电子商务专业;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无此人学历信息”;附件包括1995年入学的江苏籍学生名单。

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公司工会表示同意。当日公司向李某邮寄《书面警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李某学历欺诈及已收到三次书面警告,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3月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

法院判决:不能辞退

律师说法:公司不能辞退

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管理部资材担当科长职位时对学历有特别要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由于李某提供了大专学历才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于2006年1月9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未体现学历方面的要求。李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大专学历虽有违诚信,但鉴于公司员工守则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故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

李某陈述其从2006年1月9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11月17日被解雇期间工作能力一直是匹配工作岗位的,公司没有提供李某考核不称职或能力不匹配岗位的证据,而结合当事人双方之后又续签四次劳动合同的事实可以印证公司对李某的资历和工作能力的认可。

李某在2008年3月20日已经取得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且无论有无大专学历,李某是胜任工作的,故也不能认定在双方于2014年1月6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李某存在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

本案李某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并且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公司在李某入职近十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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