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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后,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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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上述条文中的"客观情况"解释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这表明,法律规定当企业资产转移时,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若达不成协议,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企业资产发生转移的情况,不能置劳动关系于不顾,也不能断然解除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而应当首先与合同制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对固定职工可协商调动工作岗位,对富余职工可按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九项政策进行协商安置,在此基础之上,对合同制职工方可按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上述规定表明,当企业法人发生变更时,也应保持与原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关系,只有特殊情况下,方可按规定解除与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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