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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刑事拘留不能随意:对公民刑拘后终止追究刑责国家要赔偿

来源:潘思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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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刑事拘留后又无罪释放当事人的,当事人对“错抓”、“错关”的结果想要个说法,长期得不到法律支持。自201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诸多修改并施行。为形成统一和较为完善的国家赔偿法律体系、明确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统一刑事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已于20161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明确,在特定情况下,13种情形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表示,《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疑罪从无”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个《司法解释》在诸多条款设计上突出的是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强调规范国家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免责条款的适用。其中,《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据介绍,《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明确。刘合华说,《司法解释》将六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据介绍,《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保证了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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