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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电脑数据丢失咋赔?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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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中旬,岳某因电脑速度慢到某电子商行进行维修。

店里工作人员王某,检查后告知加装固态硬盘,重装系统软件就可以

解决问题。随后岳某支付维修费用350元。

后王某在操作时因疏忽,导致电脑原有资料被覆盖,虽经数据恢

复,仍有200多张照片、10份电子保险单、2次家事电子版礼单等多

项重要数据丢失。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岳某将电子商行诉至洛阳市西工区

法院,

诉请恢复电脑丢失的数据如恢复不了,赔偿资料损失费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电子商行辩称,岳某到店里要求电脑提速,加装固态硬盘并重装

系统软件系岳某自己选择的方案。数据丢失后我们已尽最大努力帮其

恢复努力将损失减小到最小,全过程已尽到应尽的责任,数据丢失我

们表示惋惜,但不应该让我们赔偿。

后法院依照岳某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

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载明“该检材已经多次恢复操作,无法对

原始数据恢复”。岳某和电子商行,对此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电脑数据作为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理应受到法律

保护,因数据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电子

商行工作人员应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告知岳某加装硬盘、重装系统

可能会存在资料丢失风险,提醒岳某拷贝数据或帮助其拷贝数据。但

电子商行在维修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和提醒义务。造成岳某电脑

内资料丢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岳某主张的资料损失费5万元,鉴于鉴定机构以本案超出其

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退案。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无法

得出鉴定意见,且岳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因资料丢失产生的

确切损失,岳某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故对岳某要求电子商行,

赔付其资料损失费,5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岳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因电子商行在维修中未

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造成岳某电脑中照片等资料丢失,必然给岳某的

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会对岳某的精神带来一定损害故对该项诉

请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

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判

决电子商行向岳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岳某的其他诉

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电子商行接受电脑维修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素养。明知重装系统

将会格式化硬盘致使数据丢失,故应主动提醒客户备份数据。作为客

户应加强数据保护意识,特别是隐私数据保护,避免出现“艳照门”

式隐私泄露。

声明:本文来源“豫法阳光”,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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