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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违章下客发生交通事故找谁赔偿?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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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违章下客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以案说法


   受害人陈某乘坐由喻某驾驶的被告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某路段时违章停车下客,陈某下车后在穿越高速公路车行道时,先被叶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倒地,后又被后方许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碾轧,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行人陈某的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喻某、叶某和许某的过错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因素,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受害人亲属认为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下客是导致受害人遭车辆撞倒碾轧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析案】本案被告运输公司对陈某的死亡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乘客主动要求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预见到在高速公路下车的危害性,驾驶员根据乘客的要求停车,本身无过错,且交警部门已作出认定,因此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公司作为专门的客运公司,负有较高的交通安全责任,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下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规定,应对乘客在高速公路上下车致损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员工喻某作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专业客运驾驶人员,应对乘客的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应当知道将旅客放在高速公路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却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下客,该行为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喻某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下客的行为对受害人陈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较大的责任,故喻某应与受害人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叶某、许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叶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许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陈某自担35%的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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