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利息到底该怎么算?
借钱不还,利息到底该怎么算?
现实生活中,把钱借出去了,到时不还,于是对簿公堂,官司也打完了,借款人还不还钱,那这利息到底该怎么算?能拿回多少才不吃亏,也是合法的?很多人其实不清楚。如果计算不全面、不完整,很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民间借贷利息分为借款期内利息、逾期期间利息、法院执行期间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几个部分,下面结合法律规定,具体为你细说清楚。
一、借贷期限内利息
1、双方约定了利息
现实中,很多人借出钱时,约定了很高的利息,打官司时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如果当事人打官司前自愿支付了,法院不干涉,但如果出借人想在起诉后要这高出24%部分的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红线36%,一律不予支持,打官司前这部分利息即使已经支付了,借款人可以要回的。
2、没有约定利息的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法院不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支持返还。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是否计算利息不明确的,法院不支持借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逾期利息
1、约定了逾期利息
对过了还款期限时间的利息,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法院会予以支持。
2、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或约定不明
逾期利息,或者说滞纳金,怎么算?也有两种情况。
1)借款期内的利息未约定,逾期期间的利息也未约定,约定还款期内的利息是不算的,逾期期间的利息却是可以主张的,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约定了借款期内利率,则可以比照借款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前提当然是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水平。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有的借款合同可能除了利率外,还约定了各种名目的其他费用,如违约金、中介费、好处费等,这不是说由你狮子大张口,法院是把这些视同利息来衡量的,还是说,本金之外出借人各种所得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这些表明,你在起诉前就要考虑好,主张多少利息恰当,否则,多要的费用不能得到支持,还得多付受理费。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下来了,当事人不主动给付本金和利息,出借人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
借贷案件法院生效判决通常表述是:“判决某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比方说是七日)内给付本金 × 元,并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给付借款利息;如不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须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里先要明确一个时间分界点问题:自判决确定的给付利息起始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间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第一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为迟延履行期间,所以说加倍,指的是这段期间。因为是进入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借款人要支付的利息有两重,一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一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两种利息算法是不一样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和利率计算,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按法院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算法,固定的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基数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未付清的借款本金。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在《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举例来具体说明:
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则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最后,提醒一下,生活中借款给他人时,最好有完整内容的借款凭证,明确本金、借款期限,用途,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不能要回钱诉诸于法院之时,主张的利息也要合法,不要奢望放高利贷挣大钱,执行过程中应得到的利益也要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权益。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诉法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