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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灭失,担保物权人能否就所获赔偿金优先受偿?

非原创(《民法典》实用问题版)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量:0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90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时也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且公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而现实生活中,要想实现提存,债权人需要依申请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他适宜提存的物品。

来源:《民法典》实用问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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