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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交通事故案答辩状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5-04 浏览量:0

XX交通事故案答辩状

关键词: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年限,护理依赖。

案情摘要:XX与麦金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焦点:

1、事故受害者麦金水是否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麦金水安装假肢的费用是否应当按假肢机构的证明确定?假肢更换时间应当按平均寿命计算还是应当计算20年?

3、麦金水是否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以下是李永尤律师针对本案的答辩状:

答辩人:郭XX,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划东县合山镇高罗村委会下罗村53号,身份证号码:441723197610162953

被答辩人一:麦金水,男,汉族,住址:广西苍梧县。

被答辩人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雷雯。

答辩人与两被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781民初853],针对被答辩人一请求的各项损失,现答辩如下:

一、关于医疗费129851.6,被答辩人一虽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和病历,但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用药清单予以对照认定。

二、住院伙食费应当是58×100/=5800。对被答辩人一在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的58天按照100/天计算无异议。关于康复中心治疗,被答辩人一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不应当支持。即使属实,被答辩人一在康复中心的日期是2015816日至923日,他在该期间一直在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因此,被答辩人一要求康复中心的住院伙食费属于重复要求,应当不予支持。

三、营养费过高,请法庭酌定为1000

四、护理费应当是80/×58=4640。首先,被答辩人一无证据证明他曾在康复中心进行治疗,相应的护理费不应当支持。其次,即使在康复中心治疗属实,在江门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和在康复中心的康复期间重叠,重叠期间的护理费只能要求和计算一次。再次,被答辩人一在康复中心支付的陪护费,实质是护理费,无发票证实;而且远远高于本地区一般护工的报酬标准,依法不应当采纳。因此,请法庭参照本地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80/天计算,即是4640元。关于护理人员补贴1365元,同样亦不应当支持。

另外,从2015923日的发票上看,被答辩人一在重症监护期间收取了部分护理费2810元。因此,计算护理费时应当扣减该部分费用。

五、被答辩人一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即12245.6/×20年×60%=146947.2。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一构成五级伤残没有异议。被答辩人一是农村居民,同时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应当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理由:

1、《工作情况证明》和《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清单》不能证明被答辩人一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首先,银行卡清单中的存款并没有注明是工资,不能证明中山市佛罗达灯饰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发放工资,二者不能相互印证。其次,工作证明的月平均工资是2800元,与银行卡的收入不一致。统计银行卡清单可见,被答辩人一在20139月至20154月的月平均存款只有2200元,远远少于工作证明的被答辩人一有2800/月的收入水平,这其中还没有剔除某些存款可能不是被答辩人一的工资,剔除后,收入差距更大。最后,企业发放工资往往是在相对固定的时间,但从银行卡明细可见,被答辩人一在20139月,2014830日至1030日的工资发放是非常不规范的,与企业在相对固定时间发放工资不一致。因此,被答辩人一提供的工作情况证明的证明力弱,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工作。被答辩人一还应当提供居住证和社保缴费记录以证明其工作居住情况。

2、即使工作情况证明属实,因被答辩人一在2015429日离职,其离职后到事故发生时相距差不多三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答辩人一在离职后至事故发生时仍在城镇居住且有固定收入,则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被答辩人一不能证明201551日至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居住且有固定收入,因此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六、被抚养人生活费10043.2/年×5年×60%÷6=5021.6元。抚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理由同上。

七、误工费12245.6/年×(58+90天)÷365/=4965元。首先,在收入数额方面,如前所述,被答辩人一提供的银行卡明细不能证明他有工资收入;另外,被答辩人一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收入,也不能证明其职业,故仍应当按农村居民纯收入12245.6/年计算。其次,误工时间上,江门市中心医院建议全休三个月,即误工时间是2015726日(事故发生时)至20151223日,共148天。

八、后续护理费:被答辩人一装上假肢后,无需护理,该项请求不应当支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中第4项“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中关于进食、床上活动等十项测评项目中,被答辩人一最多是在床椅转移、行走和用厕这三项是第二高分,其它的则全是满分,据此,被答辩人一的分值至少为85分,为不需要护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需部分护理信赖的鉴定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标准不符,不应当采纳。 

为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部分护理依赖”的意见错误,答辩人请求法院对被答辩人一装假肢后的护理依赖进行鉴定。(:因双方对本项争议极大,李永尤律师又在开庭后提交了《关于麦金水未达到护理依赖级别的意见》,附后)。

九、鉴定费:如果重新鉴定证明鉴定意见中“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错误,则被答辩人一不但应当承担相应部分鉴定费,并且要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被答辩人一五级伤残的事实,精神抚慰金应为30000元。

十一、假肢费用:不同意被答辩人一的请求。

首先,假肢机构的关于假肢的价格和更换周期的证明不应当采纳。从性质上说,假肢证明是证人证言。因德林义肢公司是假肢销售机构,同麦金水存在利害关系,无法保证该公司不为利益所驱动,能站立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具相关假肢的证明。另外,该公司并没有证明该类假肢是“普通适用型”——即普遍大众安装的假肢类型。因此法庭不应当根据出卖假肢的德林义肢公司的证明来确定“普通适用型”假肢的价格和更换周期。

其次,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发布〈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2014]12}的标准,大腿假肢的价格是22000-26000元,更换周期是18-49岁每七年更换一次,50-69岁每九年更换一次。根据该行业指引,被答辩人一的假肢价格过高而更换周期又过短。

居于以上理由,虽然法律规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是由于销售机构的公正性无法保证,答辩人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答辩人一按“普通适用型”安装的大腿假肢的价格和更换周期进行鉴定,或者向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去函询问普通适用型大腿假肢的价格和更换周期。因这些机构与被答辩人一不具有利害关系,其立场中立而且专业,其出具的证明更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能最大限度维护被答辩人一和答辩人的利益,也能为各方所信服。

最后,假肢计算周期应当计算20年。理由有三:

其一,我国法律对未来发生的抽象损失采用定型化赔偿标准,规定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的一次性赔付期限均不超过20年,同时亦明确了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又确有需要的,可再行主张。故考虑到未来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并最大程度的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公平,辅助器具的给付年限应当参照残疾赔偿金和护理期限的规定,按20年计算。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32条的“条文主旨”一栏中写到“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即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残疾辅助器具的给付年限不应当超过20年。

其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黄文杰与罗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26]中明确指出:残疾辅助器具费最多只应当计算20年。在本案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曾因云浮市中级法院对残疾辅助器具费只计算20年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维持云浮中院的判决,即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计算20年,而不是从受害者年龄一直计算到本地区平均寿命为止。上级法院的判决应当为下级法院的指导,故本案麦金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计算20年共5次。

    十二、假肢安装服务费: 1210。被答辩人一在20151121日拟定要在该公司60天,其所交的费用属于押金性质;双方在1219日正式结算,因此1219日的收据才是双方的正式结算单据,应当按1219日的单据确定假肢安装训练费。

十三、车辆损失费。由法院依法认定,相应费用应当由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

十四、交通费。因被答辩人一不能提供相应的票据并证明其关联性,而且被答辩人无需外出求医等,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另外,因答辩人已经在被答辩人二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被答辩人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首先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死亡、伤残限额和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仍有不足,则由答辩人赔偿。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答辩人:李永尤(代)


附件:      

关于麦金水未达到护理依赖级别的意见

台山市人民法院:

麦金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781民初字第853],贵院目前正在审理当中。在20151229日,麦金水到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称“天地方正”)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在2016114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麦金水需部分护理依赖。本人认为“天地方正”作出该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依法不应当采纳。理由如下:

一、从评定标准看,“天地方正”评定麦金水“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依据不足,依法不应当采纳。“天地方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安全标准GA/T800-2008》(以下称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 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相关规定对麦金水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评定的。但通过对标准审核计算,麦金水安装假肢后的分数是90分以上,为不需要护理:

1、根据标准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中4.1.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共有十项,分别为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等。而每个项目有固定的需要考察活动能力,例如:进食项下有:拿取食物,放人口中,咀嚼,咽下。关于其它活动能力项目及相关内容请参考标准的4.1.1项目下的相关规定。

2、根据标准的4.1.2评定分值(即表1)的计算方法,参考4.1.1.1进食的项目可见,麦金水能自主完成“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故其“进食”项目的分值为10分。依此类推,可以计算出麦金水其它项目分数:床上活动的分数为10分;穿衣的分数10分;修饰的分数是5分;洗澡的分数是5分。床椅转移方面,麦金水需要借助残疾辅助器具才能完成,即麦金水未安装假肢前为10分,安装假肢后为15分。行走情况如床椅转移,麦金水未安装假肢前为10分,安装假肢后为15分。小便始未为10分,大便始末为10分,用厕的分数为10分。对以上分数统计可知,麦金水安装假肢后的分数至少为90分。

3、根据标准4.2的规定,麦金水安装假肢后的分数是90分以上,为不需要护理依赖。而根据标准4.2.1,只有分数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故“天地方正”的鉴定意见明显错误。

另外,从常理上看,安装假肢后,麦金水的基本的生活起居等方面虽然无法达到受伤前的水平,但是他的基本生活活动能力得到显著改善,日常生活基本无需护理照顾,“天地方正”评定麦金水为部分护理依赖明显错误。同时,我省公认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指出:护理依赖是指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等级,一旦评上即是终身需要护理,且护理依赖等级需伤残四级以上方可达到(相关案例请参考提供的案例三第18页)。因麦金水只是五级伤残,根本无需护理依赖。

因分数差距巨大,伤残级别也有差距,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天地方正”不可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其合理的解释是“天地方正”在本案中故意作虚假鉴定。

二、从我国各地区司法实践看,如果仅是大腿截肢,则构成五级伤残,而不需要护理依赖,因此本案鉴定意见错误。相关案例有: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黄文杰与罗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26]。在该案中,受害人黄文杰大腿高位截肢且右下腹、右下肢大面积皮肤撕脱伤,右侧睾丸脱落。但广东省公认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黄文杰的伤残等级为伍级和两个拾级,并没有认定黄文杰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内容参考案例第7页)。因麦金水仅仅是右侧股骨中下段以远缺失,伤势没有黄文杰严重,因为黄文杰没有达到护理依赖级别,所以麦金水更加不可能需要护理依赖。

2、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杨文世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谢其彬、佛山市卡特尔胶粘实业有限公司、邹亚平、荆州市东平米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52]。该案受害人杨文世因交通事故右下肢严重损毁,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被鉴定人杨文世右下肢严重毁损伤高位截肢术后评定为五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ⅲ级护理)。后经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重新评定,鉴定意见为:杨文世目前属部分护理依赖;如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则未达护理等级(相关内容参考案例26页)。因麦金水的伤势和该案杨文世的伤势基本一样,故麦金水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同样亦应当是未达护理等级。

另外,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在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谢宝林与刘利萍、黎杨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43]说明护理期评定与护理依赖评定的差别,指出:护理依赖是指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等级,一旦评上即是终身需要护理,且护理依赖等级需伤残四级以上方可达到(相关案例请参考提供的案例三第23页底、24页第一段)。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孟海军与郑军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04953]。在该案中,受害人孟海军双下肢(小腿)截肢。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孟海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孟海军的伤残等级为Ⅱ级(伤残赔偿指数90%);误工期限及护理期限均为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日前一日止;营养期限为90日(相关内容参考案例第37页)。该司法鉴定机构同样没有评定孟海军需要护理依赖。很明显,孟海军的伤势比麦金水严重得多,但孟海军都不需要护理依赖,这证明麦金水更加不需要护理依赖。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刘贵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一()终字第371]。在该案中,受害人刘贵芳右下肢毁损伤,右膝关节以上截肢术;但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评定刘贵芳达到护理依赖级别(相关内容参考案例第43页)。麦金水的伤势和刘贵芳的伤势基本一致,同样,麦金水亦没有达到护理依赖级别。

从广东省公认的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均认为仅仅是一侧大腿截肢的,均没有达到护理依赖级别。另外,北京地区以及上海地区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均认为下肢截肢均未达到护理依赖级别,这证明“天地方正”评定麦金水需部分护理依赖是错误的。

三、江门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天地方正”的诚信不足,他们作出的需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不应当采纳。相关事实有:

1、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李柳甜与何北海、苏莉卿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江中法民三终字第67]。在该案中受害者李柳甜因小腿毁损性离断伤,被“天地方正”评定为一项六级和一项十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见案例45页底)。后因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柳甜安装假肢前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其安装假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为不需要护理依赖(见案例46页第一段)。从前面的论述可见,大腿截肢尚且不能无需部分护理依赖,更何况是小腿截肢!本人认为:“天地方正”如此的鉴定意见,不会是因为专业水平问题,而是因为其行业诚信的问题。它在本案中作出的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同样不应当被采纳。

2、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谭仲芬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谭家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426]。在该案中,受害者谭仲芬小腿截肢,“天地方正”评定为“六级伤残和部分护理依赖”。但法院认为部分护理依赖的依据不足,没有采纳它的鉴定意见(相关内容参考案例第4849505152页)。

另外,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陈彦新与刘伟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2013)江台法交初字第254号,审判长李忠东]亦对广东通济司法鉴定所的部分护理依赖不予采纳。

3、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姚海波、斯鹏飞、斯文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4)江中法民三终字第742]。在该案中,受害者姚海波左小腿截肢,右腿骨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姚海波左下肢部分截除属六级伤残;其右下肢损伤后功能部分丧失属九级伤残。二、关于假体安装和钢板内固定物拆除费用:姚海波左小腿部分截除,其假体安装是必需的,根据其左下肢肢体缺失位置以及结合具备假体安装资质机构对此类型假体安装平均收费水平,我们建议其左下肢假体安装费用以不少于20000元为宜(含打磨、功能性锻炼、假体材料)。其右股骨骨折内固定物拆除费用建议以不少于8000元为宜。三、关于护理依赖程度:姚海波左小腿部分缺失,其完成行走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质量和过程部分受限,参照GAT800-2008《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及GBT18667-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姚海波左小腿部分缺失需部分护理依赖(III级护理)。后因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法院委托“天地方正”对姚海波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461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姚海波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相关内容参考案例第5657页)。本人认为:姚海波的伤势远较孟海军的伤势轻,同时,姚海波甚至连五级伤残尚且不能达到,其鉴定意见明显错误。查阅江门地区其它判决,有很多受害者仅因一侧大腿或者小腿截肢,只有五级或者六级伤残,但鉴定意见是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本人认为这些鉴定机构如此的错误的鉴定意见并非是专业水平问题,而是因为诚信缺失问题,它在本案中作出的部分护理依赖依法不应当采纳。

综上所述,麦金水为未达到护理依赖等级,同时因江门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诚信问题,本人恳请法院委托江门市以外的鉴定机构对麦金水的护理程度进行鉴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说明人:郭XX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

附二:相关案例。



李永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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