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生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分析
来源:王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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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生私自焊制枪管买卖 法院: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电焊部老板为谋生计,竟私自焊制枪管卖给他人。8月6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2011年12月,王某正在甘肃环县曲子镇自己开的电焊部里私自制造两支土枪枪管,后以每支三百元的价格将两支土枪卖给被告人沈某。沈某将枪管带回家中安装了钢筋头及枪托。后涉案枪支被定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收缴。庭审中,沈某和王某都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出具其自己书写的悔罪书。
——分 析——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购买枪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年龄较大,身患疾病,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是为了生计,其主管恶性不大,且所造枪支系半成品,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辩护观点,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二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属于民用枪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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