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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常州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从一起案件看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来源:高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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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背景2017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项目合协议,约定乙公司提供场地,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在乙公司场地上搭建设施,用于项目。前三个月双方合作愉快第四个月乙公司以该场地需要进行电力施工,要求公司无条件退还场地,拆除设施,且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者补偿。乙公司的理由电力施工是属于不可抗力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免除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

 

办案经过:甲公司几次交涉未果,甲公司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提出包括:1要求继续履行《项目合作协议》;2要求乙公司承担场地暂停使用期间导致的甲公司的经营损失等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乙方公司又提出了反诉,仍然以电力施工是不可抗力为由,要求甲公司自行撤离场地,并自负撤离场地的费用。该案在庭审中,争议焦点为,电力施工能否成为不可抗力?如果是,那么不可抗力是否一定导致合同的终止履行还是中止履行?

 

案件分析:作为甲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承办律师认为:政府电力施工并不属于不可抗力。首先,电力施工并不是不可预见的。从乙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政府电力施工文件形成于2014年,既然涉案区域在2014年就进行了调整和规划,乙公司作为当地本地企业,必定知悉并了解关于自身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政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但是政府电力施工是2014年就存在的,属于乙公司应当预见的范围。在合作时,乙公司应当明示告知,而不应当继续隐瞒真相,导致甲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再次,电力施工不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电力施工导致合同中止履行,而不是终止履行。在诉前几次交涉过程中,乙公司曾提出要另行提供场地,免费帮助甲方进行项目和设备进行迁移。显然,乙方明知项目是可以整体搬迁,并不影响继续使用。此外,电力施工毕竟是有期限的,且电力施工是局限于地下铺设线缆,线缆铺设结束后地面会再次恢复平整。那么甲公司完全可以在施工期间暂时腾空场地,临时撤出,场地施工结束后,甲方项目完全可以恢复正常。从这个角度来说,电力施工也不属于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两条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不能避免性、非主观性。在学理通说上,不可抗力包括两种,一是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但是本案的电力施工政策早就存在,乙公司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电力施工前,乙公司尽快善意通知甲公司,合理应对电力施工,双方配合过渡,而不是简单粗暴得停止供应场地。从乙公司停止供应场地的行为可以看出,乙公司反而是在利用不可抗力意图规避自己肆意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并不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相反,承办律师认为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大情况,甲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办律师坚持本诉的诉讼请求,并肯请法院驳回反诉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不可抗力条款设置的初衷,是鼓励市场交易,在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客服的情况下,让无过错方的合同双方免于承担责任,并促进合同双方有底气解除合同或者友好协商,在客观情况消失后,继续共同合同履行。条款的设置初衷是美好的,但是显然不能成为违约方扩大自己权利,规避自身责任,冠冕堂皇损害对方利益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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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丽
  • 执业律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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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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