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方琴律师

谢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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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范文)

来源:谢方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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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知晓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含义。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晓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晓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交易网络、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 乙方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利用所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6.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三条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1.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如乙方因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所支付金额予以从中扣除);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第1款所述的计算方式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3)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的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属严重违反甲方规则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不限于甲乙双方保持劳动关系期间,乙方应谨慎保守所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除非:
1.乙方所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晓。
2.甲方明确公示已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了解密,该信息已不再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
3.甲方的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或组织。
第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自愿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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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渝大道89号10幢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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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方琴
  • 执业律所: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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