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军律师

张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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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行政纠纷,刑事案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能否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张继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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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刘某的前妻因病多于10年前去世,留下15岁的女儿刘某某。1997年,经人介绍原告与李某某相识,李某有一子未成年,于是刘某与李某带着各自的子女重组家庭共同生活。2005年,原告因一起交通事故头部严重受伤,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刘某家动迁,分得安置房二套,后来因房屋归属问题刘某某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自此对刘某疏于照顾,于是刘某某代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律师分析:根据刘某某所述及提供的证据情况,刘某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作为配偶仍是刘某的监护人, 因此刘某某没有资格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离婚。婚姻法解释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刘某某应首先申请变更自己为刘某的监 护人,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调解双方离婚。

律师提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父母或成年子女只有在申请变更为监护人之后才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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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道198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继军
  • 执业律所: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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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1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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