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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非法劳务派遣,你应该这么做!

来源:信跃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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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非法劳务派遣,你应该这么做!

近期接触到很多劳务派遣的情况,而实际情况是用人单位自己招好了的人,到签订合同时劳动者才知道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竟然是某某劳务公司。劳动者很气愤,但是又不想失去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无奈只好是忍气吞声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至于那个劳务派遣公司到底老板是谁,公司在哪里根本一无所知。而自己所有的活动都是与实际用人单位进行的。

用人单位这样操作实际上是逃避自己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不同是除了参与劳动支付报酬之外的身份关系。好比说,劳动关系就是夫妻关系;那么劳务派遣就是他把你嫁给一个猪,然后包养你与你又有夫妻之实,生活中该享受的都有了,一旦到了离婚,他就说你丈夫是那个猪,你没有权利分割财产。这就是目前中国劳务派遣的真实写照!

我们来看看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理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该条文规定了劳务派遣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理性。人大法工委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时明确,违反上述“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是有了上述的法律规定和人大法工委的答复。但是用人单位依然敢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理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法条写的是“一般”这种情况,这样也给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和解释的余地。

那么作为劳动者,我们该怎么办才会争取到属于自己的权利。我们来看一下劳动部关于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就说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你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如果你认为是这样子的,劳务派遣同时又违反了那“三原则”其中的一项,你就应当鼓起勇气去劳动仲裁起诉。

    关于起诉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一定要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后再起诉,为什么呢?如果你在一年内起诉,同时你又赢了诉讼,到时候单位说了,好的,我们签订合同,我只给你签一个月的合同,合同期满后马上走人!你这样除了要点双倍工资外不是白费力气嘛!如果是一年以后就完全不一样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上班一年之后,你起诉时你胜诉了,则完全不一样了!你就是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到时候,单位会想,这么一个刺头,在单位待着别把其他人也传染坏了,还是和他协商吧,到时候你就可以狮子大张口了。

当然,这样操作,用人单位会花很大力气应对诉讼的。你也不一定完全能胜诉。那样就没有办法了吗?谁让我是律师呢,呵呵。办法还是有的哦,当你拿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时,不要急着签,拿回家看看总行吧?这样你就可以做手脚了。到时候起诉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肯定会答辩说“该为员工已经与某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我方只是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这时你就可以说了,我没签过,那个合同不是我的签字。既然不是你签的,那么那份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了。你就会顺理成章的胜诉喽!(当然你的按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尽量多的收集证据,否则没有证据,虎口白牙的说是不奏效的)。

你这样做也无可厚非,谁让你的用人单位拿你当小三呢!如果大家这么干,无论你是某某银行也好、大型国企也罢,在随便劳务派遣的时候就会掂量掂量。作为广大的劳动者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了!

权利是从其否定者的手里争取而来的!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权利被侵害人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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