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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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尽早请专业律师还是找关系“捞人”?

来源:陈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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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尽早请专业律师还是找关系“捞人”?

引言

   今天,笔者在校友群,看到有校友找某某地公安机关的熟人,其他好几个校友很快反馈,是否“捞人”?看来“捞人”观念“深入人心”,我们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碰到类似事情,也只能表示无奈。现在虽是法治社会,但是类似事情依然常见,托“关系”的想法,依然根深蒂固,家属被拘留后,其亲友首先想到的是托各种“关系”而不是咨询律师。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了很久,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甚至法院审理阶段,才想到要找个律师,殊不知,这样操作,很可能错过最佳的法律帮助期。下面,笔者讲述一个曾办过的一个刑事案件,说明律师尽早介入的重要性。

案情概要

 小宋(男)和小齐(女)是男女朋友关系,小齐中专尚未毕业就辍学,跟着小宋出来打工。刚开始,小宋和小齐都在工厂打工,每月都有固定收入,因此,他们开始过得还不错。只是好景不长,他们所在的工厂因产品跟不上社会需求,很快破产倒闭,而两人再次找工作的过程中,一直不顺利,两人的日子也越过越紧张。小齐之前在上班期间,曾告诉其同班好友小梁(女),其在外打工,和男朋友合租的一些事情,并曾邀请小梁过来玩,于是,在某一天,小梁真的应邀来找小齐他们玩。他们几人在玩的过程中,在小梁不太情愿的情况下,小宋和小梁多次发生性关系。因小宋和小齐曾带小梁到处玩,花费了几千元,于是小宋和小齐想到以发布小宋和小梁性关系视频为由逼迫小梁支付生活费,但是,仅仅从小梁银行卡中获得几百元。后来小梁回到亲人身边,第一时间就以被强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事发。本案律师直到检察院阶段接受委托才介入该案件,在查看案卷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一开始是以强奸立案,并没有想要追究小齐敲诈勒索罪,因此,之前的几次讯问笔录都是与强奸有关,而因为小齐在后面某一次的讯问笔录中提到,想要小梁赔偿他们10000元,因此公安的侦查重点又增加了敲诈勒索的调查,后来本律师介入后,小齐又改口称只索要3800元,但是再想推翻原来的供述,显示不现实了。当然,本案还有很多其他细节,在此不再详述。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小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验教训

1、本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完全是在小齐“如实过多陈述”下,引起侦查机关重点侦查,而最终被认定。敲诈金额3800元是个需要注意的点,按照当时当地敲诈勒索罪应予刑事立案追诉的数额起点为4000元,实际上,假如律师能在侦查阶段及早介入,公安没有将敲诈作为侦查的方向,后续很有可能不会有敲诈勒索的指控。当然,我们作为律师,不能引导犯罪嫌疑人做虚假陈述。但是我们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事情的发生过程中,可能涉嫌的犯罪,以及涉嫌罪名定罪量刑的标准,特别是构成该罪名的立案追诉的标准。

2、本案,庭审过程中,因小齐涉嫌敲诈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律师进行从轻的辩护,认为因小齐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3、逮捕前37天系黄金救援期,非常重要。其主要原因如下:1、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之后难获得无罪开释;2、刑案收集证据的规律决定逮捕前37天的“抗辩”格外重要。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最长30天拘留期限内,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最关键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收集到关键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这个案子就离定罪进了一大步。

4、目前,领导干部也怕被追究法律责任,不愿意干预过问案件。因为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干预司法案件受理、调查、侦查、批捕、起诉、裁判、执行等,都可能依法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此,我国早已有相关规定,比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规定,给予警告、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通过找关系“捞人”,容易遭遇“捞人”骗局。很多被骗者,也知道花钱捞人是有风险的,有的人会收钱不办事、卷款跑路、玩失踪等。被骗者被骗后,也知道自己也涉嫌违法犯罪,也不敢去揭露骗子的罪行,导致骗子大行其道。现在毕竟是有法可依的社会,我们应相信法律的权威,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者,无须“被捞”,自有司法公正来保障其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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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敏
  • 执业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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