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高德律师

章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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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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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化趋势下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诉讼角度)

来源:章高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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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案例一:林某系某地著名摄影家,常年辛苦创作。林某常将自己的作品传到网络上,其中有多幅作品深受大家喜爱。某日,林某发现自己的多幅作品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被多家单位用作背景来制作网站。后经了解,多家单位都是通过委托其他网络公司为其制作网站,而网络公司都是在网上收集受欢迎的图片来当做素材,而林某的作品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选用了。

   

引述案例二A公司为了参加广交会,特别委托了专业公司印制了一批新的宣传画册。这批宣传画册制作精美,不仅有企业的最新产品,还插入了许多精致的图片。广交会中这批宣传画册发放一空。广交会后,随着订单而来的还有律师函,原来专业公司在制作宣传画册时未经他人许可在网上收集了他人的摄影作品作为素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摄影中常用的胶卷逐步被数字化的存储形式所代替,摄影作品的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而在诉讼中相关问题尤为凸显。本文中笔者结合诉讼经历,就有关问题做探讨。

    一、诉讼中摄影作品保护的常见问题

    1、如何表明著作权人身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那么作为摄影作品的数字数据,如何判定他到底是不是底稿呢?如案例一中,林某被侵权的作品系其系列作品中的一幅。林某对某一景物连续拍摄了几年,形成了成千上万的作品,甚至在诉讼中林某也无法确切的指出到底哪一幅是被侵权作品,即在此情况下要求著作权人提供底稿有难度。而实践中很多被侵权的著作权人甚至可能连原始数据都丢了。

    2、如何发现、固定侵权证据。案例一和案例二中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都是在很偶然的情况下,实属幸运。但是绝大部分情况下著作权人对作品被侵权都是不知情的。而如果侵权的载体是网站或者其他新型的电子载体,更新速度快,等到著作权人想要采取相关措施时可能侵权证据已经不存在了。而实践中,很多著作权人是通过及时公证来解决证据的固定问题,而到了诉讼程序时再回头登陆相关网站却发现被侵权的图片可能不在了。

    3、如何判定是否侵权。实践中,侵权人原封不动使用被侵权作品的情况不多。一般侵权人都会对侵权作品做相关更改和处理,而这就给判断是否侵权构成了一定难度。除了委托相关专业部门来鉴定外,实践中笔者多采用要部相同/相似来判定是否侵权。如案例一中林某的被侵权作品系一风景照,笔者就以照片中太阳的位置、船舶的位置、起重机吊臂的位置等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要部相同,即使作品被做了相关处理,在侵权人没有提供足以证明的反证的情况下,基本就可以做出侵权的判断。

二、数码化趋势下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结合诉讼经历,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摄影作品著作权:

1、保存原始数据。著作权人应慎重保留自己的原始数据。对传播到公开途径的作品一定要保留好原始数据并对其做好记录;

2、对有影响力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选择著作权登记,以此来表明著作权人身份;

3、网络传播作品时使用相关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图片的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新技术不断涌现。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发布自己的作品时,可以使用相关技术手段提前为自己的作品筑一道“防火墙”。

    4、发表作品应清楚标明作者身份和相关的联系方式,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和使用。同时在遭受侵权时,应首先及时固定证据,为可能采取的法律途径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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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章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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