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如何要求
来源:杨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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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通信、交流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进行协助。那么,行使探望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隔代有探望权吗?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目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通过自己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来间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
二、探视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同时,还有考虑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家庭的影响。
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主张: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实践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 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4、 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5、 怂恿子女犯罪的;
6、 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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