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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上班是否支付加班费?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量:0

今天是国际三八妇女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如果今天用人单位未安排女职工休假而是正常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费呢?人社部早在2000年就对此进行了答复。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按照人社部上述答复,对三八妇女节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基本上也是按人社部该答复进行处理,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具体裁判案例。

(2019)粤01民终15126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本案中,2018年3月8日为星期四,新信和公司已向张小燕发放该日的正常工资,张小燕要求新信和公司支付该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18年3月8日加班工资,因当天是工作日,张小燕要求发放当日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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