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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时不注意,所需要的诉讼风险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量:0

1、方便套用章程模板,而不能体现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中产生各种纠纷。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宪章”,并要工商登记,对内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若对公司章程不认真对待,会产生股东协议与章程规定发生冲突时,被法院判决章程规定的效力优于股东协议约定等风险。

2、实践中,很多公司股东为了让公司对外看起来有足够的实力,认为反正也不用实缴,注册资本便登记很大的金额,同时确定很长的认缴期限,但从未想过要真正实缴。殊不知,这种做法是存在风险隐患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正式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6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人公司中的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原则上,作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一人公司对外债务也应当由一人公司自己承担。但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否则将于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平均分配股权,导致公司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公司运营困难等问题发生。笔者曾经服务的一家公司,两个股东合作,一方货币出资、一方技术出资,双方在工商登记注册股权各占50%,公司章程套用范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即无法形成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决,也无法形成二分之一的简单多数决,使公司的经营陷入僵局,长时间无法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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