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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来源:冷长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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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提供的是关于担保合同中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在为债务的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亦适用《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郑州合同律师网)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郑州合同律师网)

如果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特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郑州合同律师网)

如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郑州合同律师网)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担保物权不能脱离主债权而独立存在。

二、处分上的从属性。处分担保物权时,必须将其与主债权一并处分,不允许将担保物权与主债权分别转让。

三、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消灭,担保物权亦随之消灭。(郑州合同律师网)

例外:但是各种担保物权从属性表现的强弱并非完全一致。例如,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质权可以为将来的债权预先设立担保,不具有成立上从属性的特征。(郑州合同律师网)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郑州合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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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冷长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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