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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关于离婚、家庭纠纷常见问题的咨询解答(八)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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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日常工作中,每天都能接到很多的关于婚姻家庭、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咨询,曹晓静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根据日常的法律咨询,对于婚姻、离婚及相关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常见问题进行整理、解答,以期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18、对方出轨了,离婚时可以向对方要精神损失费吗?

在面对对方出轨时,很多当事人认为,对方的出轨,导致自己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打击,甚至致使自己身患抑郁症等,对方要对自己受到的伤害赔偿,在离婚时,对方应当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在婚姻法相关规定中,并没有 “精神损失费”这一直接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重婚的或者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在婚姻生活中,对于无过错一方有很严重的伤害,所以只有达到这么严重的情形的,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一定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了一个兜底的条款,除了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如果有其他严重的、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也就是咱们平时所说的“精神损失费”。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严重的婚姻过错,要求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取证难是很多涉及出轨问题的离婚案件的一个障碍(详见:对方出轨了,不离婚的话保证书怎么写?),因此,在实务审判中,对方出轨,有婚姻过错等情况的,离婚时向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很难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能够获得支持,对于证据有很高的要求,很多离婚案件中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都是由于证据不足的原因,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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