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学明律师

桑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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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在工作时间上厕所不慎滑倒摔伤是不是工伤?

来源:桑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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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武三友是某纸箱厂工人,未与厂里签订劳动合同。20111024日下午上班后,武三友在进入车间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小便,几分钟后,便被一起上班的工友贾某,王某等发现倒在厕所的地上不省人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与当天夜里死亡。武三友之子武文亮随后向区劳动局申请对武三友给予工伤认定。区劳动局认为,武三友在厂区内,上班时间上厕所摔伤致死,不符合国家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工伤。

   武文亮委托本律师办理该起工伤认定诉讼案。

在庭审中,本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提出了代理意见,简要如下:

一,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虽然上厕所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工伤认定部门片面的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

二,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其中列举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均是职工因自己的过错致残,致伤,死亡的,由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武三友受伤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三, 综上,工伤认定部门对武三友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非因本人过错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与上述法律法规精神向悖,请求法庭判决工伤认定部门对武三友的死亡做出重新认定。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本律师也圆满完成了代理工作。

       桑学明律师

本案为桑律师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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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桑学明
  • 执业律所: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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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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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竹辉路588号三楼(工人文化宫、领华数码城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