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上厕所不慎滑倒摔伤是不是工伤?
案情:武三友是某纸箱厂工人,未与厂里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4日下午上班后,武三友在进入车间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小便,几分钟后,便被一起上班的工友贾某,王某等发现倒在厕所的地上不省人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与当天夜里死亡。武三友之子武文亮随后向区劳动局申请对武三友给予工伤认定。区劳动局认为,武三友在厂区内,上班时间上厕所摔伤致死,不符合国家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工伤。
武文亮委托本律师办理该起工伤认定诉讼案。
在庭审中,本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提出了代理意见,简要如下:
一,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虽然上厕所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工伤认定部门片面的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
二,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其中列举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均是职工因自己的过错致残,致伤,死亡的,由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武三友受伤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三, 综上,工伤认定部门对武三友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非因本人过错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与上述法律法规精神向悖,请求法庭判决工伤认定部门对武三友的死亡做出重新认定。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本律师也圆满完成了代理工作。
桑学明律师
本案为桑律师亲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