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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来源:孙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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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通俗的说,就是领取结婚证书以后到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经常有朋友咨询,我工资比较少,我老公工资比较高,共同财产怎么算。从以上观点就可以看出,双方收入加到一起,可以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当然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单单只包括工资这一部分。

    具体组成夫妻共同财产收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都比较容易理解。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

    这部分需要解释以下,对于股份这方面,有不同的观点,但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比如婚前取得的股份,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没有经营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这方面应该与炒股等经营行为获得的增值区分开得。前一部分,笔者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但是如果遗嘱继承明确说明该财产只归于夫妻一方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部分说的比较灵活,主要是因为现在社会复杂多样。立法目的也是为了填补空白。

    除了法定的婚姻共同财产以外,双方也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着重说明一下,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简单的说,夫妻的财产约定,其实就是一种合同行为。(1)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该都具有完全(2)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4)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6)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6)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时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没得到法律的认可,该约定无效。其实夫妻的财产约定,就是一种合同行为。

  婚姻法解释三发布以后,引发的讨论也给我们带来了更深入的思考,就是如果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基础上,更好的处理好家庭、财产之间的关系,相信随着解释三的实施,时间会给我们更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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