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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只签了补充协议合法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06 浏览量:0

    不合法。双方补充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的私人行为,原则上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说,充其量只能作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工牌、上班打卡记录、二位以上的同事证明、当事人代表公司对外是否签订过合同等;当事人工资及补助标准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应由公司提供,否则,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没签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补充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补充协议不能够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补充协议一般是在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进行补充的措施。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约定了补充协议的话,那么补充协议会作为相关参考。


    劳动合同附件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确保甲方的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甲方在录用乙方后,同时为其解决户口的问题,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两年。
    第二,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为甲方服务多少年的,须按每月多少元赔偿金计算,有一个月算一个月,逐月累计,向甲方作出赔偿。
    第三,甲方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水平,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给予相应的业务培训,凡甲方给乙方相应业务培训的,乙方必须根据本人所在的岗位,为甲方服务一定期限。
    第四,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达到服务期的,一年的须按每月多少元赔偿金计,二年的须按每月多少元赔偿金计,三年的须按每月多少赔偿金计,有一个月算一个月,逐月累计,向甲方做出赔偿。
    第五,本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
    第六,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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