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十种情形
来源:邓睿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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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死刑的案件中,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一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只要数量不是特别巨大一般的是不会判处死刑。
二是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没有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毒贩又坦白交待其他的毒品犯罪行为,即使查实之后这个数量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一般也不要判处死刑。
三是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存在大量掺假的,掺假之后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这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即含量低于25%的。或者含量不能鉴定的。
四是初次犯罪就被抓获,毒品数量又刚刚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这种情况下一般的不判处死刑。
五是涉案的毒品是新类型的毒品。
六是存在特情引诱情节的。即存在数量引诱。
七是存在毒品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作用、罪责相当或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被判处死刑。
八是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家庭成员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一般不判处死刑,法律虽严,但也有温度。
九是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毒品的数量刚刚达到我们判处死刑的标准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十是其他不是必须立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以上是毒品案件中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十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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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睿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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