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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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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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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参不参加民事活动,参加何种民事活动,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权利。自愿原则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虚伪的意思或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在担保活动中,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1?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担保活动或不从事担保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他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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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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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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