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仙水啪啪水咔哇饮料等液态饮料(含新型毒品γ-羟丁酸)”刑事案件裁判规则

 

王志昕律师在办理一起贩卖神仙水(含毒品γ-羟丁酸的案件时,发现2018年及2018年以前,极少有涉及神仙水、啪啪水、咔哇饮料等液态饮料(含毒品γ-羟丁酸的刑事案件,从2019年开始一直至今,这类液态饮料(含毒品γ-羟丁酸刑事案件逐渐增多。考虑到毒品γ-羟丁酸属于呈液态的新类型毒品,有着不同于传统毒品的贩卖和吸食方式,一般均是将少量γ-羟丁酸毒品掺入大量的水或饮料后再进行贩卖和吸食,我国司法机关尚未形成成熟的裁判规则,很有必要进行类案检索。为此,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面、系统地检索了关于“γ-羟丁酸”的刑事案件,查阅了近300份裁判文书,再经过类案检索统计、分析,梳理出了涉“γ-羟丁酸”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辩护思路。

 

一、罪与非罪的裁判规则

 

无罪裁判:无;

不起诉:无(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无有效不起诉案例)。

涉“γ-羟丁酸”的刑事案件均是有罪裁判。

 

二、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罪名适用裁判规则

 

检索的案例中绝大多数涉“γ-羟丁酸”刑事案件均是按照《刑法》毒品犯罪章节即《刑法》第六章第7节的条款定罪,但仍有5个涉“γ-羟丁酸”案例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有1个涉“γ-羟丁酸”案例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说明并不是所有涉“γ-羟丁酸”的刑事案件均是按照毒品犯罪章节的罪名定罪的,如果犯罪行为更加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嫌疑人主观上不明知自己制作、销售的饮料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γ-羟丁酸毒品的,应该按照有利用嫌疑人的原则,以轻罪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涉“γ-羟丁酸”毒品犯罪的量刑裁判规则

 

1、从一审裁判法院的层级和刑期上看,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有3个;其他均是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判处死刑0个、无期徒刑的3个、其他均判处有期徒刑。笔者认为:相比于甲基苯丙胺等传统毒品犯罪案件,涉“γ-羟丁酸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处罚应该相对较轻。

 

2、从γ-羟丁酸含量(纯度)、毒品数量与量刑三者之间的统计对比上看。

经过检索发现,含γ-羟丁酸毒品的物质总重量巨大通过γ-羟丁酸的含量折算γ-羟丁酸毒品的净重也超过2000克的案件,共有3个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的相关规定,不管是从含毒的物质总重量上看还是从毒品净重量上看,两者的数量都大,这类案件不管是社会危害性、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均较大,处罚应该偏重,实践中均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将这类案件单独考量进行裁判。

除了上述案件以外,就是绝大多数的常规γ-羟丁酸毒品犯罪案件,虽然《刑法》第357条第二款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并没有机械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而是根据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灵活进行指控和裁判。笔者根据有效裁判文书(已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含γ-羟丁酸毒品的物质总重量为400克以下的案件等无效案件剔除,检索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截止于2021年5月3日的有效案例共有51个),按照γ-羟丁酸含量(纯度)、毒品数量与量刑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以下统计、分类:

 

(1)可以计算但没有计算γ-羟丁酸毒品数量,不按照毒品数量进行量刑,基准刑量刑直接确定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效案例29个,占比高达56.9%,这类裁判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γ-羟丁酸毒品的量刑裁判规则。

 

(2)通过γ-羟丁酸的含量折算γ-羟丁酸毒品的净重,以纯γ-羟丁酸毒品净重作为毒品数量进行量刑:有效案例10个,这类裁判占比19.6%。

以上两类裁判考虑到γ-羟丁酸新型毒品不同于传统毒品的贩卖和吸食方式,一般均是将极少量γ-羟丁酸毒品掺入大量的饮料后再贩卖和吸食的情况,如果以含γ-羟丁酸毒品的饮料总重量作为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的话,将打击过度,致使罪刑不相适应,为此,这两类裁判作出对嫌疑人有利的量刑方式,合计占比76.5%,是实践中绝大部分人民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检察官、辩护律师及法官在未决裁判案件可参考适用。

 

(3)不以含量折算γ-羟丁酸毒品的净重,而是以含γ-羟丁酸毒品的物质总重量作为毒品数量进行量刑:有效案例12个,这类裁判占比23.5%。

这类裁判没有考虑到γ-羟丁酸新型毒品不同于传统毒品的吸食方式,处罚较重,但占比很少,可在γ-羟丁酸毒品含量很高的少数案件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