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上篇文章实质性辩护案例结尾处谈到了有效辩护,笔者认为有效辩护即是通过辩护律师的实质性辩护产生了有实质性的效果!今天通过王志昕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案件,看看王律师怎样开展实质性辩护,以及实质性辩护产生了什么效果。


2018年7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家属委托王律师担任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的辩护人,家属提供的信息很有限:周某某和其亲戚一起因为买卖化工产品被拘留关押在旌德县看守所有十余天。


王志昕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旌德县看守所会见周某某,初步了解其负责收购一种叫做“丙酮”的化工产品,其亲戚负责转卖,但其对买卖“丙酮”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况毫不知情,王志昕律师敏锐地发现这可能就是突破案件的辩点,为此,王律师详细了解了周某某收购化工产品前后的具体客观行为,通过这些客观行为可以判断周某某主观上可能确实不明知“丙酮”系制毒物品,按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周某某主观上不明知,周某某就无罪!


为此,王律师积极和侦查机关沟通、发表意见,并申请了取保候审,但并未得到侦查机关采纳。


侦查机关在30天拘留期满后毅然报请旌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律师抓住7天有限的审查批捕时间,面见检察官,依法阐述辩护律师的意见,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依法指出:周某某可能无罪,不能继续羁押,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周某某和薛某某(周某某亲戚)二人合伙买卖“丙酮(音)”,周某某只负责购买“丙酮”,对购买的“丙酮”卖给谁;卖了干什么并不知情。周某某在购买“丙酮”时,没有实施掩饰、隐藏、伪装以及逃避等行为,可见其对买卖“丙酮”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毫不知情,也不知道“丙酮”可以加工制作成毒品。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某的主观认识是“明知”购买的是制毒物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买卖“丙酮”是违法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周某某可能并不“明知”买卖的“丙酮”系制毒物品,也就是说周某某可能无罪


2、周某某归案后,才知道购买的“丙酮”系制毒物品,非常后悔,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其并不存在妨碍、影响侦查的行为和迹象。


3、对周某某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略)


王志昕律师的审查批捕环节实质性辩护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旌德县检察院的采纳,检察院对周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决定对周某某和薛某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王志昕律师在“黄金救援期”37天之内成功救人!


最终,本案在取保候审满一年后,侦查机关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得以完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