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胡某驾驶其车辆与案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案外人车辆的孙某受伤,因对方车辆已无法启动,故双方在对现场拍照后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理由为原告事故发生现场未报警致使被告无法核实驾驶员状态。原告胡某主张因急于送伤者就医,故双方对现场拍照后就离开了现场。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擅离现场致使无法判断原告的驾驶状态,有理由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所涉事故为双车事故,涉事双方虽未及时报警,但已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固定相应证据,交警部门亦已依据其调查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故无理由认定原告存在非法驾驶行为;从伤者提供的病历、就诊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能够印证原告陈述的客观性;且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事故发生后在不妨碍事故责任判断的情况下积极救助伤者,亦应当予以弘扬。故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原告存在非法驾驶的情形,其拒绝理赔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后被告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释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当场报警或向保险公司当场报案的,确有导致难以确认驾驶员驾驶状态的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只要肇事司机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就必然可以拒赔。但若在有能力有条件通知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形下,导致事故原因、责任等均无法查明,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肇事司机的驾驶状态虽涉及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并不具有判断驾驶状态的权力,此属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公安机关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判定肇事司机驾驶状态违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存在非法驾驶行为方可免除保险责任。

    本案中从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的内容来看,并无证据表明事故发生当时驾驶人存在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情形,原告胡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是为了送事故伤者至医院就诊,故亦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