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萌律师

王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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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内蒙古-包头

擅长: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担保了吗?

来源:王春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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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为亲朋好友担保些事情,也常常需要他人为我们担保,这就是俗语所谓的“保人”。以前因此发生的纠纷不是很多,人们也都相安无事,但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如火如荼,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明显的多起来,而“保人”或者担保人的烦恼也随之而来。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保人”或者“担保人”的法律后果,多是碍于情面成为担保人。下面王律师来和大家探讨一下有关担保的法律问题。

    我国担保法上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我们最常见的就是保证和定金,其他都属于物的担保,这里不再赘述,只说说有关保证的问题

    保证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抵押,不需要保证人提供实质的物,保证人用信誉作为担保。《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条法律规定告诉我们,一旦你在借款合同上签署了自己作为担保人,就要做好偿还债务的准备。

 几年前,一位当事人拿着一张6万元的借条找到我,帮他追讨借款,借条上借款人签名下面有担保人签字,据当事人介绍,借款人联系不上,但是担保人有辆出租车正在运营,于是我们马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出租车,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一天,对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最终经过法庭调解,保证人偿还了6万元借款。

 大家注意这个案例,我只起诉了保证人没有起诉债务人,因为这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情形就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就有了选择追偿的权利。

  那么还有什么保证方式吗?《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这个案件中的保证人能对保证充分了解的话,签个一般保证,即保全了朋友情面,又会避免自己财产损失。

  是不是一旦成为保证人就永远承担保证责任呢?当然不是,上述案例可以看见我提到“保证期间届满前一天”,这是告诉大家保证是有期间的,《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上述案例紧迫之处,就差一天保证责任就免除了。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起诉了债务人,使诉讼时效中断,会中断保证期间吗?接下来的案例会告诉你答案。前年,一位当事人拿着起诉状来找我代理,两年前这位当事人为朋友担保了2万元借款,借款时间一年。借款到期后朋友没有还钱,债权人就把其朋友起诉了,后来又撤诉了,现在又将当事人起诉了。开庭后,我提出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提出已经起诉过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也应该中断,重新计算。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以上是我对保证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希望能和大家疑义相与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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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春萌
  • 执业律所:内蒙古云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50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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