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明律师

李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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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

云南某厂与云南某公司、云南某基地投资纠纷案

来源:李建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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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款300万元建货场流产,退款不成起诉获支持!



【撰文】本案原告云南某厂代理人  李建明律师


【案情概要】

1987年原A市政府统一协调筹建A市火车站某货场,性质为综合专用货场,各单位的专用货场由各单位自己投资建设,地区某公司按要求向筹建组划款300万元。

1993年A市火车站某货场建成,几经调整,2004年A市火车站某货场变更、改制为云南某公司,2003年7月,地区某公司将向筹建组划款3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云南某厂……。但是,云南某公司拒不归还此300万元,遂发生纠纷。


【一审争锋】

2005年7月,原告云南某厂将云南某公司、云南某基地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300万元,请求判令:

1、云南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300万元,

2、确认云南某基地占有、经营是某某度假村的资产产权人是云南某公司;

3、撤销云南某公司将某某度假村的资产无偿转让给云南某基地的行为;

4、云南某公司、云南某基地对归还借款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云南某公司、云南某基地辩称:

1、原告云南某厂诉称的债务不存在。

2、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

1、被告云南某公司、云南某基地否认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2、《对账单》中载明:争取在2004年底前归还,原告云南某厂2005年7月起诉,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3、某某度假村的资产的转移,是区政府的划拨行为,不是被告云南某公司、云南某基地私自转让。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云南某公司偿还原告云南某厂货场集资款300万元;

2、云南某基地不承担还款义务;

3、驳回被告云南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争锋】

     一审判决后,被告云南某公司、原告云南某厂均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云南某公司新的上诉理由是:

1、货场集资款300万元,不是企业自有资金,不能成为借款;

2、从未做过2004年还款的承诺;

3、建成的货场中原告云南某厂专用的部分划归其使用,是行政划转行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云南某厂针对被告云南某公司新的上诉理由辩称:

1、货场集资款300万元,的划款主体是地区某公司而不是政府。

2、原告云南某厂起诉的是欠款纠纷,建成的货场中原告云南某厂专用的部分划归被告使用,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

1、A市火车站某货场的建设是采取集资的方式,谁投资谁受益;政府只是组织、协调。

2、地区某公司已经退出集资,其专用货场并没有无偿由政府划拨给被告云南某公司,

3、被告云南某公司认为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成立。

    4、多份证据证明,被告云南某公司的资产中,包含有原告主张的货场集资款300万元,被告云南某公司也在《往来询证函》中予以认可欠款300万元的事实。原告、被告之间3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5、某某度假村的资产转移给云南某基地,是区政府的划拨行为,本院依法不应当对此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判。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云南某公司偿还原告云南某厂货场集资款300万元;

2、驳回原告云南某厂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本案原告云南某厂诉讼代理人 李建明

本案属于政府组织的集资建设工程纠纷,时间跨度大、涉案主体众多、集资流产参与单位退出、先期投入的资金如何处理?债权的转让是否有效?有无政府划拨行为?法律关系复杂,原告、被告争锋相对;你来我往,被告掘地淘金,毫不退让(被告的证据厚达4公分),庭审对抗相当精彩!

法院判决书采信证据客观公正、分析说理充分(二审判决书有12页);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讼策略适当、对案件的预期把握很好,取得完全的胜诉。


【法律文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云高民二终字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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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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