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淋律师

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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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惠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质量争议引起的货款纠纷

来源:黄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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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1213,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180#重油、0#柴油,商品价格按市场行情波动,由原告负责送到被告工厂区内,双方结算方式为押第一车货款,以后按每车结算(即:每二车货款开始,货款需一个星期内付清,由此类推)。原、被告系多年的合作伙伴,合作期间双方通过电话口头确认订单,然后由原告送货上门。20134月至5月期间,被告通过电话向原告下单了5批重油及柴油,原告将油品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货款总金额为214553.6元,《送货单》上有被告管理人员的签名确认。被告在收到油品后却迟迟不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拒绝支付。显然,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协议书》第十条第(2)点约定:“如甲方不按时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油,并在七天工作日之后收取日息3‰的延付金”,在此原告按月息2.18%计算,截至20139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7708.95元。
办案过程:
原告在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之后,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在听原告的陈述同时,得知被告之所以不付款的理由是被告自行鉴定认为原告的油品质量不过关。本律师认真分析案情之后,认为:第一、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部分送货单没有被告的公章,但是有被告高层管理人员的签名,属于被告公司的行为。第二、被告辩称原告油品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赋予被告可以提出异议更换新油品的权利,但事实上,被告此前从未向原告提出产品质量的异议。反之,原告接连五次送货到被告所在地,被告不仅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油质存在问题,反之以不断下单、收货的以事实行为认可原告的油品质量。第三、被告单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检测中心由被告单方委托,而非由双方共同选定,缺乏公平性。原告十分认同上述分析意见并且将该案委托给本律师,本律师代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第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第二、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货款214553.6元及利息。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原告已经顺利拿回被告所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办案总结:
在市场交易实践当中,双方经常就质量争议问题拒付货款,事实上,货款质量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任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质量争议应当由法院指定或者双方协商确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单方委托鉴定一般不被认可。
此外,有很多公司为图省事送货单上一般只有业务员或其他个人的签名,而没有对方公司的盖章确认,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就可能不承认由此产生数量上、金额上的争议。为了避免争议的出现,建议公司一定要完善送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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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淋
  • 执业律所: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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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168号和庆商务大厦11楼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