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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活动、体育运动过程中致人受伤,应该赔偿吗?

作者:胡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3 浏览量:0

  本次分享给大家的是在文体活动中致人受伤的2个不同案例,都是经过一线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生效判决,但是判决结果却相反,加上如今《民法典》的施行,《侵权责任法》的废止,所以非常值得拿出来分享。

 

案号: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4525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428

 

案情简介:

1、案例一深圳市的原告龚某与被告徐某相约至宝安区中山某篮球场打球,打球过程中,龚某头倒地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在认定龚某、徐某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徐某承担30%的无过错责任。

2、案例二上海市的原告覃某在自发组织的篮球运动中,遭受被告刘某碰撞导致受伤,花去2万多元的医疗费。法院在认定原告、被告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刘某无需赔偿原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样都是打篮球致人受伤,在球友均无故意犯规的情况下,一个判决球友赔钱,另一个判决球友无需赔钱。这并非同案不同判的典型错案,而是非常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判决。由于这两个案例都是2021年之前生效的,均是适用已废止的《侵权责任法》的情况下,这才导致了2个不同的判决结果,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不同的关键就在于:伤者受的伤是否“过重”。伤情程度的不同,法官的判决就会有所不同。

我国并非判例法的国家,202111日《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情况,那么深圳中院的判决结果很可能就是“被告无需赔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文重点——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也叫自愿承担危险,旧的《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在法律条文中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本条是《民法典》的第一次明确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构成要件是:

1、这项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致人受伤,比如具有身体对抗性的球类活动:篮球、足球、橄榄球,或者蹦极、攀岩、跑酷、潜水这类挑战人类身体极限的活动

2、受害者对这类活动可能导致的危险有意识,但是仍然自愿参加,适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只要其对文体活动可能导致的危险有清晰的认识就行;

3、受害人参加活动,其他参与者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综上,《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运动员受伤的,其他参与者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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