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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内因见义勇为受伤的视为工伤

作者:胡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5 浏览量:0

本期文集主要内容:


  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当然视为工伤。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实施见 义勇为的行为,即使不是在工作地点,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都应当视为工伤。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4号(2018年发布)


案例正文:


  罗某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原告)的保安。2011年1224日,罗某在该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里上班(24小时值班)。830分左右,在小区外面不远处有人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罗某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罗某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罗某于2012612日向人社局(本案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受伤属于工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认为罗某是见义勇为不错,但不属于工伤,于是遂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述:对于罗某见义勇为的行为我公司可以奖励或补偿他,可是伤害他的人是那个抢劫犯啊,跟一般的工伤构成情况差远了,怎么就构成工伤了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合理,罗某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驳回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罗某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法律对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小贴士:

  南宁市2004年的时候发布《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治疗期间享受公(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南宁市的朋友们,只要您是见义勇为的好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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