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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违约不卖房的,须赔偿买方房价上涨的部分差价

作者:胡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5 浏览量:0

本期文集主要内容:


  房主故意违约不卖房的,须赔偿买方双倍定金+房价上涨的部分差价(正文有公式)

  全国大部分地区房市近年一直利好,某些地段的房子会在短期内急速上涨(例如南宁地铁一号、二号线开通那段时期),某些房主认为之前房价卖低了,就故意违约,想以高价卖出。然而这些故意违约的房主没意识到赔偿的金额除了双倍定金外,还需赔偿房价上涨的部分差价,卖方的赔偿总额等于双倍定金+“起诉时房屋评估价—原先合同签约价—定金价”。

  公式:【定金20万,起诉时房屋评估价200万,原先合同签约价160万,那么卖方应当先赔偿40万的定金,然后赔偿200万—160万—20万=20万,总赔偿额40万+20万=60万】



案例来源: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终3295号。


案例正文:


   原告史某与被告马某2017年3月3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马某将坐落于绍兴市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史某,房地产成交总价为2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史某向被告马某支付20万定金。几日后,被告马某认为其未了解市场行情,价格卖低了,想抬高价格,原告史某坚决要求按原合同履行,被告马某不同意按原合同履行,并明确表示,价格不加上去房子不卖。于是原告史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某赔偿双倍定金40万、房屋上涨的部分差价13.77万元(评估价值263.77万元—合同价230万元—定金20万元=13.77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定金法则是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双倍定金,房屋上涨的部分差价则是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违约,导致其不能取得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因房价上涨可预期的可得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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