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洲律师

张富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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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综合

涉及停工损失的指导意见

来源:张富洲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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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292号)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计算导致停工损失的停工时间,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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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洲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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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富洲
  • 执业律所: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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