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洲律师

张富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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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综合

涉及施工、竣工验收问题的处理(二)

来源:张富洲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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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可以发包人拒不付款为由拒绝返还施工资料


(公报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已完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承包方有义务交付和退还,这属于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与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故该义务不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且根据《建工解释一》第6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迟延交付、拒不交付竣工材料造成发包人损失时,承包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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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洲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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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富洲
  • 执业律所: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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