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律师信息
- 姓名 : 张富洲律师
- 电话 : 159****5973
- 职务 : 合伙人律师
- 机构 : 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 证号 : 1370120111019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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