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洲律师

张富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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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综合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来源:张富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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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ÿ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ÿ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ÿ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ÿ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Σ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Υ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δ退赃或退赔的; 

(二)δ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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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洲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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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富洲
  • 执业律所: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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