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实践律师

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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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先签订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后,又补办招投标手续,签订备案合同,两份合同应当以哪份合同结算

来源:王实践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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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承包方已经进场施工。此后,发包方为了应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双方又补办了招投标,依据中标通知书,双方再次签订了施工合同,进行了备案。两份合同应当以哪份合同进行结算?

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多有发生。近几年,我所律师处理了多起类似案件。

第一、要看工程项目是否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先合同因没有招投标,就是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后合同因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以及在中标前投标人与招标人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导致中标无效,所以施工合同也无效。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五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  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本案在没有招投标之前,承、发包单位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因此,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而本案的所谓招投标,仅仅是补办招投标手续,可想而知,中标人必然还是已经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其他投标人只不过是摆设。符合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的规定。

第三、在先合同和后合同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先合同进行结算。

第四、应当强调,这种情况签订的前后两个合同,不符合黑白合同的规定,不是黑白合同。因为“白合同”的成立条件应当是合同有效为前提。本案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无效,所以不符合白合同的条件。
      2012年初,我所律师把相同的案件拿到东北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我们主张两份合同无效,应当以先合同,也就是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但是,当地中级法院的法官说,这类的案件,我们法院都以后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法官认为,后合同因为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应当视为是对合同效力的补正。这样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合同效力的补正,是应当办理批准,没有办理而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此后,因为补办了相关手续,导致合同有效。本案先、后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只能定性为无效合同,不存在合同效力补正的问题。   

      如果工程项目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则应当按照两份合同以后一份合同为准,或者两份合同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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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实践
  • 执业律所: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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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5路紫薇永和坊21号楼1层华剑门面房(雁塔区法院正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