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光律师

王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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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婚姻家庭,行政纠纷

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疑难问题解答

来源:王冰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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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错责任的核心是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错责任保护的只能是信赖利益损失,不保护实际履行利益。这样说可能一些人不会很明白。通俗一点来说,就是缔约过错责任主要是在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的情形下进行主张,但也并不排除合同生效的情形下主张缔约过错的权利。例如,张某买了一套房子,虽然卖方有虚假宣传或者其他方面的欺诈,但张某并不想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那么他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实务中,是缔约过错或者违约,要根据个案情形来判断。举个例子,关于一房二卖:房子交给了第一个人,那么第二个人就只能请求违约责任。再者,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的房子没有经过抵押人同意,是不能够转让的,如果擅自转让,合同就没有办法履行,属于无效合同。这种情形下,就只能主张缔约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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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冰光
  • 执业律所: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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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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