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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的危害及建议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30 浏览量:0

一、老师体罚学生的危害性
 小编认为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使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严重伤害,危害性极大。老师体罚学生危害性表现为以下4点: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二、避免老师体罚学生事件发生的建议
 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花朵,而老师就像辛勤培育花朵的园丁。教师应该是一个伟大、崇高的职业,频繁发生的老师体罚学生事件,让师德师风建设成为大家更为迫切的要求。为严防老师体罚学生事件发生,小编建议,教育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老师体罚学生。
 (一)教师辅导学生须在公众场合
 1、加强学校管理,重点对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筛查,进一步完善学生宿舍的管理制度、优化生管人员队伍,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在校发生侵害学生事件。
 2、教师安排事务、辅导学生、处理教育教学有关问题应在教室或办公室等公众场合进行,避免师生单独接触。而学校校长作为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警觉,防患于未然,对于出现类似事件的苗头要紧抓不放,严处严惩。
 3、在管理教师队伍上,严把新教师入口关。同时,各级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高度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及时排解教师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困难,帮助和引导教师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家校关系。要通过聘请行风监督员、公布校长信箱、师德师风监督电话,定期组织教育教学开放日等,接受家长与社会对学校和教师的监督。
 4、规范师德师风考核,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中认真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并对教师体罚、侮辱、侵害学生的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决不遮掩、包庇和纵容。而对于行为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经查实应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坚决清理出教师队伍。
 (二)每学年安排至少一次师德师风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学校的师德师风检查,每学年应至少安排一次,并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学生和家长对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果作为学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学校每学年也要结合师德考核对教师进行一次师德检查,重点检查教师贯彻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特别是有无师德“一票否决”情形等。同时,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发生师德师风问题,视后果轻重及造成的影响将追究校长的领导责任。
 (三)法律严惩体罚学生的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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