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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探望就不给抚养费了?

非原创(随笔) 发布时间:2018-01-19 浏览量:0

概述
俗话说“穷养儿、富养女”,无论用哪种方式,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一个字——“养”。因此,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既是父母辈们穷其一生在做的事,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现如今,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疼都来不及,总把子女当作长不大的小孩。但法律对抚养义务既然作了相关规定,说明也有少部分人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或者说男女双方对各自应尽到怎样一个程度的抚养义务有不同意见,所以才需要法律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制。实务中,不直接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总是想尽可能多的探望子女,但另一方经历了法庭“争夺战”之后,总是担心子女被抢走。因此,一方不给看,另一方就据此不给抚养费了。这样,合法吗?


2律师说法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父母们的抚养教育观未必一样,法律无法保证每个未成年子女得到最优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但可以保证其得到最基本的生存、教育所需。《婚姻法》笼统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在审判实务中存在难以认定抚养费数额的问题。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子女抚养费一般从该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父母收入水平和当地的实际生活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是其固定收入的20%-30%不等,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尤要说明的是,除非双方认可的收入,或者有固定的工资流水、缴纳税收的证明等,才可以认定有固定收入,否则大都参照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并非大众所理解的月收入。

说了这么多,只是强调一点: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没有可以商量的。
同样的,未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也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予协助的义务,毕竟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
因此,探望权和支付抚养费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相互抵消的情况,也不能相互抗辩,若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他方则可以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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