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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拿到手

非原创(随笔) 发布时间:2018-01-17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3日,劳动者入职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于2016年6月13日离职,于2016年9月29日委托本人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0月11日,本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加倍支付劳动者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6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34473.68元。
劳动仲裁裁决:
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由用人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加倍支付劳动者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6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34473.68元。
用人单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由用人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加倍支付劳动者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6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34473.68元。案件受理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依旧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本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于2018年1月9日拿到执行款34473.68元,案件圆满结束。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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